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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
  发布时间:2024-02-22 14:54:49 打印 字号: | |

在民事诉讼进程中,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遵守诉讼秩序,履行诉讼义务,现将有关具体规定告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条、五十一条之规定,当事人有以下权利义务:

    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,提出回避申请,收集、提供证据,进行辩论,请求调解,提起上诉,申请执行。

    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,并可以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。查阅、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。

    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遵守诉讼秩序,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和调解书。

    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。

    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,有权提起反诉。

    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行回避,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;

    (一)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;

    (二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;

    (三)与本案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。

   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,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的,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。

    以上规定,适用于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。

   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,应当说明理由,在案开始审理时提出;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,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

    三、当事人不得妨碍民事诉讼,对妨碍民事诉讼的,人民法院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—百零九条、第一百一十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对其采取强制措施。

    必须到庭的被告,经两次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人民法院可以拘传。

    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。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,可以予以训诫,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、拘留。对哄闹、冲击法庭,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殴打审判人员,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
    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    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    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    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
    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    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    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    四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,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;被告反诉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被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

    五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如举不出证据,将有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。所有证据应于开庭前准备齐全。

    六、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,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当庭陈述、举证、质证、辩论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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